——兼及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
张文国
(华东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062)
摘 要:理论上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涵一直有争论,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实际上就是一种法人所有权。我国应在确认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制度的基础上,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并分别建立法人制度,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对学校享有利润分配权和剩余财产索取权等财产性权利,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对学校不享有财产性权利。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法人所有权;分类管理
DOI:10.3969/j.issn.1671-2714.2013.06.002
版权所有浙江树人学院学报 中国 浙江 杭州市树人街8号 邮编:310015 电话:0571-88297179浙ICP备:05015558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