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办学校出资人(举办者)的出资份额权益能否继承,法律上未作出相关规定,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存有不同做法。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解释后发现,现行法律并不否定出资人权益的合法继承。学校法人财产不能继承,但允许第三人继承出资人(举办者)的出资份额权益,并不意味着其继承了学校法人的现实财产,因为第三人继承的仅是基于出资份额享有的其他权利凭证。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背景下,允许民办学校出资人(举办者)的出资份额权益被继承,有利于形成政府、民办学校出资人(举办者)和民办学校三方共赢的局面。
关键词:民办学校;出资份额权益继承;合法性;分类管理
DOI:10.3969/j.issn.1671-2714.2016.0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