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期刊查询 - 人文社科
 发表日期:2015年06月08日 编辑:admi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促进法”立法原则探讨

黄明光1  卢辉炬2

(1.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广西师范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

  我国民办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方面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实践,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但至今为止没有相关的“校企合作促进法”,不利于校企合作的深入推进。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校企合作促进法”,对加速我国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具有积极意义。该法应采用法律形式,规定国家设立中介机构来调控与管理校企合作,运用国家行政手段管理校企合作事务;政府应大力出资支持民办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以加快各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步伐;应采用多样化的校企合作形式,推进各地民办高职院校因地制宜地开展校企合作;应规范参加校企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尽可能做到多方利益均衡。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促进法;立法原则

DOI: 10.3969/j.issn.1671-2714.2015.03.004



相关专题: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相关评论:
      打印本页
 

版权所有浙江树人学院学报
 中国 浙江 杭州市树人街8号 邮编:310015 电话:0571-88297179
浙ICP备:05015558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