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专利先用权既非独立的权利,也不是一种抗辩权,更不仅仅是一种在先使用行为,而是一种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这种法益是基于在先使用人对知识产品的贡献而产生的独立知识产品法益。专利先用权的法益保护模式,有别于设权模式和竞争法模式。专利先用权作为一种法益是能够对抗不特定对象的,只有当专利权人获得了专利权后,这个对象才被特定化。专利先用权在对抗专利权人的属性上为积极法益,而在对抗公众属性上为消极法益。发明人或专利拥有人将知识产品生产出来,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先用权人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并不构成侵权。
关键词:专利先用权;法益;权利;知识产品
DOI: 10.3969/j.issn.1671-2714.2014.0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