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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4年07月18日 编辑:admi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关于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研究

——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为例
冯寿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4)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中存在照搬美国等国家法律、片面理解TRIPS协议相关条款含义和作用的倾向,同时,我国也没有对美国、法国等国在TRIPS协议之外,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区域性协定方式来实现各自地理标志利益诉求这一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发展趋势予以必要的关注。我国《商标法》中地名商标注册例外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不利于县级以下地名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和培育;其他含义内涵理解存在歧义;没有界定善意一词;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例外存在弊端,已注册地名商标继续使用的例外没有能够较好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问题。我国未来《地理标志法》应在立足我国地理标志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印度、法国等国的相关立法经验,予以制定。在此之前,应当修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地理标志;美国商标法;地名商标

DOI: 10.3969/j.issn.1671-2714.2014.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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