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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4年07月18日 编辑:admi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基于自然债视角下的忠诚协议研究

陈信勇  沈凤丹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仍有争议,各地法院的司法立场也各不相同,有的法院作出了支持判决,有的法院则不予受理或驳回请求。局限在法律之债的范畴内探讨忠诚协议的效力,不论是有效说还是无效说,支持还是不支持,都将陷入于法无据无法司法的窘境。将忠诚协议所生之债定位为自然之债不仅可以摆脱这一窘境,而且可以为忠诚协议找到一种符合法律理性的处置。忠诚协议不能依《合同法》之规定产生合同之债,也不能依《婚姻法》之规定产生与有名身份协议相同的法律之债,忠诚协议所生之债只能是自然之债。基于家事领域司法谦抑的考虑,法院有必要克制在婚姻家庭事务上拓展司法疆域的冲动,将因忠诚协议引发的纠纷排除在受案和审理范围之外。

关键词:忠诚协议;无名身份协议;自然之债;强制执行力

DOI: 10.3969/j.issn.1671-2714.2014.0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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