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国
(华东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062)
摘 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判断标准应遵循“财产不得分配原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在法人目标、财产性质和治理结构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在分类管理改革中,应以财团法人模式构建我国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制度。在财团法人模式下,出资人对民办学校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在治理结构中,出资人只是民办学校的“外部监督人”。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民办学校;非营利性;财团法人;法人制度
DOI: 10.3969/j.issn.1671-2714.2014.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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