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海燕1 张铁明2
(1.广西财经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3; 2.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303)
摘 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除义务教育阶段外,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信心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考虑到举办者的办学艰辛和诸多社会贡献,呼吁地方新政善待民办学校举办者,在不歧视的基础上给予差别化扶持,明确举办者的权益,尊重举办者的办学理念与经营管理治权、产权的传承,支持举办者合法的多种经营管理办法和其合法奖励、报酬的获得,给作出突出贡献的举办者相应的社会荣誉等,以确保分类管理工作得以平稳有序地过渡。
关键词:民办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民办学校;举办者;社会贡献
DOI:10.3969/j.issn.1671-2714.2018.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