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中根
(信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摘 要:与《公司法》《民法总则》有关营利法人组织结构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机构规定得很简略,且存在制度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没有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力机构缺失、执行机构不明确,有关监督机构的规定语焉不详,没有规定权力制衡关系等。建议借鉴《公司法》《民法总则》的制度建设经验,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或制定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公司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DOI:10.3969/j.issn.1671-2714.2018.0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