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章
(广东省教育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035)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学校举办者积极投资办学的根本目的是赢得预期的市场利益。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产权不明、权责利失衡等财产关系问题,是制约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的根本性障碍。基于民办教育的历史与现实考虑,要实现民办学校平稳地向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转型分流,关键是依法保护举办者的财产权益。在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中,政府应客观公平地处理民办学校存量产权关系,善待举办者应有的财产利益,建立适当的财产保值增值激励,完善产权运行保障机制,以保护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
关键词:民办教育;民办学校;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产权保护;举办者
DOI:10.3969/j.issn.1671-2714.2018.0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