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宁
(广东理工学院,广东 肇庆 526114)
摘 要: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如何构建与各自举办目的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管理必须面对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就设立目的而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具有单一的公益属性,营利性民办高校具有营利性和公益性双重属性。由于法人属性和产权结构不尽相同,在遵循基本相同的治理原则和治理结构的情况下,两类民办高校在董事会决策事项、人员身份侧重、利益博弈性质、表决机制以及相关法规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党组织、监事会等方面的规定,成为区分两者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方面。探讨两类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为我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实践提供启发和思考。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法人治理结构;非营利性;营利性
DOI:10.3969/j.issn.1671-2714.2018.0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