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淑芬1 黎尔平1 苏海红1 郭倍宁2
(1.昆明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3; 2.云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摘 要: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消除了民办高校办学性质的困惑,要求其作出营利或非营利性质的选择。文章通过解读新法,梳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差异化政策,提出举办者只有抓住营利性和公益性的取舍、学校办学综合实力提升以及争取当地配套政策支持三大关键因素,并对两类民办高校的利弊进行权衡,才能作出合适的选择。无论作出何种选择,清晰的办学定位和特色化办学、加强内涵建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效引导,都是民办高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民办高校;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选择
DOI: 10.3969/j.issn.1671-2714.2019.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