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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9年07月30日 编辑:树大学报管理员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的特殊性及起草建议

余  苏  余媛姗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00)

    摘  要: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将登记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管理范畴。但在实践中,若同时适用这两部法律,将在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结构和终止清算上面临一定的冲突。章程是民办学校运营和管理的灵魂所在,可在现有机制体系下寻求法律适用冲突调和的途径:细化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包括设立以校长为负责人的校(园)长办公会作为学校的执行机构,并通过章程明确执行机构的职权;结合《民法总则》《公司法》的规定,在章程中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自行终止及其他终止的事由,并对终止事由进行分类规定;在章程中细化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现其他终止事由需终止办学时的清算决策程序,清算组组成、清算组职权、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的程序,受教育者在清算程序中权益的保护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序等。

    关键词:民办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新《民促法》;《公司法》

    DOI:10.3969/j.issn.1671-2714.2019.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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