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丹 王 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0)
摘 要:关联交易因存在损害交易一方利益的可能性而被《公司法》严格规制,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受《公司法》限制,面临关联交易的监管缺失。司法部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关注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及协议控制问题,同时财政部也着手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报告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但由于上述法规尚未正式颁布,且各地落实分类管理制度节奏不一,多数民办学校仍通过VIE模式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在香港地区上市。出于最优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分类管理制度价值的考虑,建议完全禁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协议控制,并赋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或职工监事对损害学校利益之关联交易行为的诉权。
关键词:民办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联交易
DOI: 10.3969/j.issn.1671-2714.2020.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