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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20年07月28日 编辑:树大学报管理员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谁主张,谁举证”的解释学分析

王  倩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  要:鉴于“谁主张,谁举证”存在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对肯定性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对否定性主张亦承担证明责任的逻辑错误之可能,针对“谁主张,谁举证”解释的重塑迫在眉睫。实际上,多数人误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的原因在于混淆了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因此,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是不妥当的,而将其解释限制在主观证明责任框架内才是重塑其内涵的题中之义。基于此,界别抗辩与否认便成为首要前提,并要通过对《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省思,确认《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效力。

    关键词:“谁主张,谁举证”;主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抗辩

    DOI:10.3969/j.issn.1671-2714.2020.0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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