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孟怀 古雯业
(河北传媒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1430)
摘 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中,有许多条款涉及现有民办学校,必将对其分类管理改革产生重要影响:进一步加快分类管理改革步伐,有效保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增加现有民办学校违法风险,激起举办者更强烈的变更欲望。现有民办学校应尽早作出分类选择,依法依规办学,明确学校法人财产与举办者个人财产,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举办者;分类管理改革;收费管理
DOI:10.3969/j.issn.1671-2714.2021.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