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凌畅
(福建海峡银行,福建 福州 350009)
摘 要:当前法院的司法判决虽然确认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查阅权,但过于单一地将民办学校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类推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类管理背景下,应依据民办学校具体登记形式,对举办者查阅权进行分类讨论: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的,举办者拥有查阅权,可直接适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采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的,举办者拥有查阅权,直接适用《民法典》并类推适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采用事业单位形式的,举办者则不拥有查阅权,但可通过年度报告了解学校运行状况。在举办者查阅权的具体行使方面,应确认特定条件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股东的查阅权、查阅权的对象为会计凭证、查阅会计账簿应具有“正当目的”。
关键词: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举办者;查阅权
DOI:10.3969/j.issn.1671-2714.2021.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