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大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10)
摘 要:在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后,如何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实现学校自主管理,成为一个政策难点。现阶段,以基金会为办学主体,可以实现出资人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间的财产隔离,确保办学的自主化和社会化,前提是建立严密的监管制度。为此,建议加快实现教育全行业属地管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统一按照“非营利法人”机构进行管理,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积极探索现代学校制度以及适宜的教师薪酬、社会保障和激励制度。
关键词:民办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基金会
DOI:10.3969/j.issn.1671-2714.2021.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