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丽娜
(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摘 要: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标志着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律地位的确立。市场准入法律规制是监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首要环节,是防范办学风险与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民办教育领域的新法新政确立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主要框架,包括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主体的资格条件、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与办学资金的限制作出规定、设置以公办学校为参照的准入标准、确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审查方式。而市场准入法律体系不完善、准入领域不清晰、准入标准不科学和准入监管体制不健全,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未来可从完善准入法律体系、明晰准入领域、科学设置准入标准以及优化准入监管体制等方面,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推动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民办教育;民办学校;营利性;公益性;市场准入;法律规制
DOI:10.3969/j.issn.1671-2714.2023.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