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琼琼 岳春晓
(湖北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技术过程可以分为数据收集阶段、训练阶段与生成阶段,其中蕴含复制权、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在适用现有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时面临困境。为平衡人工智能研发者、原著作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多方利益,有必要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纳入法定许可。此种法定许可的适用主体应涵盖所有人工智能研发者,适用客体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用条件不限定为非商业目的,适用行为包括复制与改编行为,且不允许著作权人事先声明排除适用。此外,还须基于作品市场价值制定明确的付酬标准,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报酬转收的职能,并规定人工智能研发者的训练数据披露义务,通过一系列配套措施来保障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法定许可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DOI:10.3969/j.issn.2097-6070.2025.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