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涛1 石 猛2 王 磊1
(1.浙江树人大学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15;
2.山东英才学院 民办高等教育院,山东 济南 250104)
摘 要:《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法律没有明确意义上的营利性民办高校概念,分类管理将使民办高等教育由一元体制向二元体制转变,形成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组成的二元民办高等教育新格局。《修正案》将加深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介入程度,使国家承担更大的财政责任,对民办高校给予更多的经费扶持,部分民办高校可能会借助于国家财政的扶持而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强化国家对民办高校的监管虽然能提高民办高校抵御风险的能力,但也可能降低民办高等教育的多样性;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举办者对民办高校的控制,使民办高校呈现出更多的共同治理色彩,但是举办者会利用自己的政治影响力,通过游说和公关来稳定自身对民办高校的控制权与决策权,因此举办者控制仍会长期存在。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营利性民办高校;举办者;内部治理
DOI:10.3969/j.issn.1671-2714.2017.02.003